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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征收二○○八年度公路养路
            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58号)要求,现将征收2008年公路养路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汽车、摩托车等各类机动车辆(含外挂车辆)以及调驻我省三个月以上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我省缴纳公路养路费。
    二、自2007年12月份起,车主可到贵州省交通厅各征稽机构及开展银行代征业务地区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符合包缴优惠的车辆,车主可于2007年12月10日至2007年12月31日,到车籍地征稽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包缴优惠手续;拖欠养路费的车主按相关规定补清欠费后,也可按规定办理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包缴优惠手续。
    三、上路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并自觉接受征稽人员的检查。如缴讫证遗失,应及时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遗失损毁查验证。
    四、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是每个车主应尽的义务。对拖欠、逃缴、漏缴、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违法行为,交通征稽机构将依法暂扣车辆,追缴应缴的费款和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贵州省交通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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